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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手机淫秽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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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艳 罗斌 姜新维 《信息网络安全》 2010年第4期28-28,43,共2页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的页面访问最低成功率不能作为计算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出的页面访问最低成功率不能作为计算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的参考标准。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机 淫秽电子信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实际被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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