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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之证据属性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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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旭升 姜晓彻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年第3期54-62,共9页
基本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始规定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 基本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始规定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内容、方式及程序等,有力增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一直未有明晰规定,理论与实务界亦未形成统一认识。从法律规定和证据属性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属性,其经质证认证后可作为证据使用,以为法官裁判量刑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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