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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微山湖里又见鱼虾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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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树合
姜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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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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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方圆》
2020年第19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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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在微山湖里又有鳜鱼了!大的都有七八斤呢,包括原来很少见的小银鱼、大青虾等稀有的鱼类资源现在都能找到……”近日,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岳耀东介绍。微山湖是微山人民的“母亲湖”,但近年来水质严重恶化、非法打捞等问题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也让原本常见的鳜鱼、银鱼等资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2019年12月27日晚,马某城伙同马某鑫在微山岛东北微山湖水域(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电捕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一套及渔获物100余公斤。为衡量生态资源损失,微山县检察院委托该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二人非法电鱼活动的危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评估。专家经研究后一致认定,二人电鱼活动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总计1.24万元,开展放流同样能够达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作案人若自行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购置鱼苗(其中7440元用于购置草鱼苗,4960元用于购置鲤鱼苗)由渔政部门监督放流,放流区域为微山岛附近水域。秉承“采取行为修复履行为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辅”的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该院提出了判令共同履行购置草鱼苗7440元,购置鲤鱼苗4960元,在微山岛水域进行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微山县法院全部支持了该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马某城、马某鑫二人的家人替代其在规定的水域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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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作案工具
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资源
评估意见
微山湖
放流
山东省微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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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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