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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人权化与人权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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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16年第A09期130-131,共2页
诉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这不仅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正义的手段,也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诉权的人权化在实践中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作为人权的诉权,更能有效发挥诉权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作用。
关键词 诉权 人权 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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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的外国人驱逐法律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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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2期60-67,共8页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多种具有驱逐外国人效果的法律措施,如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等,在适用这些法律措施时,不仅要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与我国承担或应当尊重的国际人权义务相一致。我国的驱逐外国人制度应当符合国际法所要...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多种具有驱逐外国人效果的法律措施,如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等,在适用这些法律措施时,不仅要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与我国承担或应当尊重的国际人权义务相一致。我国的驱逐外国人制度应当符合国际法所要求的禁止驱逐难民和无国籍人、禁止集体驱逐、禁止推回和对外国人的程序保护等要求。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加入驱逐外国人国际规则的制订,促进对包括海外华人在内的处于他国境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 驱逐出境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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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既得权利与剩余权利的权益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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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8-23,共6页
我国对南海断续边界线内的各个群岛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享有基于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边界线内的水域享有历史上形成的既得权,同时还可以自主处置现代海洋法没有规定的领域的权利问题。只有... 我国对南海断续边界线内的各个群岛具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享有基于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边界线内的水域享有历史上形成的既得权,同时还可以自主处置现代海洋法没有规定的领域的权利问题。只有在界定我国在南海享有的权利类别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维护这些海洋权益应当关注的问题和保护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领土主权 既得权利 剩余权利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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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课程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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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教育信息化论坛》 2019年第2期177-178,共2页
西部地方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高校要做好专业实习课程的工作,体系化地安排法学实践环节,不断总结经验,通过高校与法律实践单位的合作,做好实习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加强资源共享、优化实习时间、提高实习效果。
关键词 法学教育 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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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导向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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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9年第45期252-252,272,共2页
高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由法科学生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真实的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构成官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社团属性,服务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属性,彰显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特殊性... 高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由法科学生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真实的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构成官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社团属性,服务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属性,彰显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特殊性,也构成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中需要克服的困难。通过与当地政府共建的模式,配备法学教师中的兼职律师作为指导,可以较好地解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实践教学 官校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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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个人申诉机制区域性与全球性的考察——兼对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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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84-87,共4页
区域性的人权个人申诉机制的总体水平和实施效果较高,是对个人国际诉权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外部"强迫"来促使国家接受区域机构的人权监督是不可取的。联合国人权保护框架下的全球性申诉机制构成最低实践,具有任择性与非拘束... 区域性的人权个人申诉机制的总体水平和实施效果较高,是对个人国际诉权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外部"强迫"来促使国家接受区域机构的人权监督是不可取的。联合国人权保护框架下的全球性申诉机制构成最低实践,具有任择性与非拘束性,其制度设计来自各国公认的一些程序原则和法律理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个人申诉机制的共同认识。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改革就应当围绕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平台作用的发挥,注重国家间协商与合作的形式,促进国家保护人权能力的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权 个人申诉机制 联合国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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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定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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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改革与开放》 2011年第3X期15-15,共1页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逐渐扩大,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这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法的定义为出发和落脚点,探析与国际法发展相适应的国际法本体问...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和主体也在逐渐扩大,新的国际法律部门也在增多,形成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这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法的定义为出发和落脚点,探析与国际法发展相适应的国际法本体问题,以期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 国际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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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源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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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安洛 《朝阳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9-32,共14页
早期的国际法理论认可个人作为'万国法'的一个实体。传统国际法受现代国家理论的影响,被认为主要关涉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包括个人。将个人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传统国际法理论是已经过时的,是对当前个人国际法律地位... 早期的国际法理论认可个人作为'万国法'的一个实体。传统国际法受现代国家理论的影响,被认为主要关涉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包括个人。将个人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传统国际法理论是已经过时的,是对当前个人国际法律地位的不准确的表述。另一方面,认为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主张则是过于超前的观点,同样无法适用于当今国际实践。人才是国际法律秩序中最终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鉴于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和特点,国家代表组成它的人民进行国际交往,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全球化与国际法人本化价值取向的发展,促成了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法律原始主体的个人将会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在更多国际领域以主体资格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理论 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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