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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金额是否应作为共有情况的审查依据
1
作者
王亚楠
孙式娟
《中国房地产》
2022年第34期50-51,共2页
税收自有其理,登记机构过分审查不可取。一致性审查其实质是一种表面性审查,登记机构仅针对“人”“物”和“事”进行串联即可。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审查契税完税凭证实质是对申请登记是否符合《契税法》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核。但是...
税收自有其理,登记机构过分审查不可取。一致性审查其实质是一种表面性审查,登记机构仅针对“人”“物”和“事”进行串联即可。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审查契税完税凭证实质是对申请登记是否符合《契税法》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核。但是这种审查实质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不应该纳入登记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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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契税法
抓手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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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契税缴纳金额是否应作为共有情况的审查依据
1
作者
王亚楠
孙式娟
机构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济阳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2年第34期50-51,共2页
文摘
税收自有其理,登记机构过分审查不可取。一致性审查其实质是一种表面性审查,登记机构仅针对“人”“物”和“事”进行串联即可。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审查契税完税凭证实质是对申请登记是否符合《契税法》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核。但是这种审查实质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不应该纳入登记审查内容。
关键词
契税法
抓手
审查
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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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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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税缴纳金额是否应作为共有情况的审查依据
王亚楠
孙式娟
《中国房地产》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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