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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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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福满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40-40,共1页
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 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责任事故罪 医务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 犯罪主体 医疗工作 违反规章 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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