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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平台“守门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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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禹杰 杨建军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0,共10页
大型网络平台通过数据聚集对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平台间竞争产生显著影响。一方面,大型网络平台基于资源和地位上的非对称性,对平台内活动负有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大型网络平台存在滥用“数字权力”的风险,故应当加强对其监管。通过网络... 大型网络平台通过数据聚集对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平台间竞争产生显著影响。一方面,大型网络平台基于资源和地位上的非对称性,对平台内活动负有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大型网络平台存在滥用“数字权力”的风险,故应当加强对其监管。通过网络平台“守门人”制度向部分大型网络平台施加一定的加重义务,有助于优化我国网络平台监管制度。我国现有的网络平台“守门人”制度,一方面在立法中呈现碎片化特征,忽视了各部门法在网络平台监管中的有机联系;另一方面现有网络平台分类分级不甚合理,“守门人”义务主体认定标准过于笼统。为完善我国网络平台“守门人”法律制度,应当革新网络平台监管理念、加强网络平台反垄断监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作,建立科学的网络平台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守门人”义务主体的认定标准,构建多元立体的监管模式、加强网络平台的自我监管,以实现网络平台的有效治理,促进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守门人”制度 数字权力 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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