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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确权困局的路径选择研究——以司法审查权为视角
被引量:
3
1
作者
蒋华胜
孙远风
杨岚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4期41-48,共8页
我国专利法主要沿用"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民事诉讼往往伴之以专利行政确权诉讼,从而导致专利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无法对专利行政确权一并处理。这种二元分立体制影响了诉讼效率和个案公正。而超越专利"民行二元分立"...
我国专利法主要沿用"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民事诉讼往往伴之以专利行政确权诉讼,从而导致专利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无法对专利行政确权一并处理。这种二元分立体制影响了诉讼效率和个案公正。而超越专利"民行二元分立"的体制,可赋予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行政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专利民事诉讼程序在允许法院对专利行政确权行为进行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对司法审查范围、审查效果以及如何统一裁判尺度进行路径选择,从制度层面提出具体构想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以期进一步确立司法在专利保护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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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元分立体制
专利侵权
专利审查
下载PDF
职称材料
一人公司的认定及其股东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吴某珊与叶某香、李某怡、广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
作者
孙远风
王涵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7-333,共7页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应否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审查出资来源是否单一,内部治理机构是否完善,经营管理是否仅为一人控制等因素...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应否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审查出资来源是否单一,内部治理机构是否完善,经营管理是否仅为一人控制等因素,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如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则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该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虽然公司股东从二人变成一人,但债权债务并未经过清理,公司仍然是原来的公司,对于之前的公司债务一并承继,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仍然是公司财产;相应地,后来的一人股东接管公司之后,对于没有消灭的公司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一人股东仍需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并不因债务发生的时间而免除其证明义务。"类案同判"实质是对相关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而非对裁判结果的简单复制。裁判规则的提炼应以关键性事实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如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关键性事实,左右争议焦点的确定,那么,无疑会对"类案同判"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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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人公司
财产独立
实质重于形式
类案同判
原文传递
题名
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确权困局的路径选择研究——以司法审查权为视角
被引量:
3
1
作者
蒋华胜
孙远风
杨岚
机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4期41-48,共8页
文摘
我国专利法主要沿用"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民事诉讼往往伴之以专利行政确权诉讼,从而导致专利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无法对专利行政确权一并处理。这种二元分立体制影响了诉讼效率和个案公正。而超越专利"民行二元分立"的体制,可赋予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行政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专利民事诉讼程序在允许法院对专利行政确权行为进行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对司法审查范围、审查效果以及如何统一裁判尺度进行路径选择,从制度层面提出具体构想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以期进一步确立司法在专利保护中的主导地位。
关键词
二元分立体制
专利侵权
专利审查
Keywords
the binary separation system
patent infringement
patent examination
分类号
D91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一人公司的认定及其股东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吴某珊与叶某香、李某怡、广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
作者
孙远风
王涵
机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庭
出处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327-333,共7页
文摘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应否适用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审查出资来源是否单一,内部治理机构是否完善,经营管理是否仅为一人控制等因素,予以综合分析认定。如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则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该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虽然公司股东从二人变成一人,但债权债务并未经过清理,公司仍然是原来的公司,对于之前的公司债务一并承继,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仍然是公司财产;相应地,后来的一人股东接管公司之后,对于没有消灭的公司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一人股东仍需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并不因债务发生的时间而免除其证明义务。"类案同判"实质是对相关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而非对裁判结果的简单复制。裁判规则的提炼应以关键性事实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如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关键性事实,左右争议焦点的确定,那么,无疑会对"类案同判"产生影响。
关键词
一人公司
财产独立
实质重于形式
类案同判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确权困局的路径选择研究——以司法审查权为视角
蒋华胜
孙远风
杨岚
《科技与法律》
2018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一人公司的认定及其股东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吴某珊与叶某香、李某怡、广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孙远风
王涵
《法治论坛》
2021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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