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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新论:基本特征、结构划分与延伸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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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孟友霞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6-52,共7页
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可分为事实特征与价值特征,前者包含“有意性”与“有体性”,后者包含“有害性”和“刑法禁止性”。事实特征与价值特征的有机结合赋予犯罪行为以构造性,且以“有意性”为“内核”。以对法益或客体的关系状况为标准,... 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可分为事实特征与价值特征,前者包含“有意性”与“有体性”,后者包含“有害性”和“刑法禁止性”。事实特征与价值特征的有机结合赋予犯罪行为以构造性,且以“有意性”为“内核”。以对法益或客体的关系状况为标准,犯罪行为可在结构上划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两个层面:前者体现为复合实行性与非复合实行性等,后者则体现为预备行为的非实行性和共犯行为的非实行性。作为犯罪行为基本特征及其结构划分的延伸性问题,犯意表示和不当言论、不能犯与迷信犯等都应得到妥当解答。犯意表示和不当言论都有“有意性”和“有体性”,且其存在程度不同的“有害性”,故其是否入罪取决于刑事政策;不能犯虽有“有意性”和“有体性”,但没有“有意性”所对应的现实的危害性,故最终属于犯罪未遂;而迷信犯虽有“有意性”和“有体性”,但无“有害性”,故其最终属于“非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 有意性 有体性 有害性 实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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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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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孟友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55-64,共10页
采用指涉范围等标准,罪名可分为类罪名与个罪名、可拆分罪名与不可拆分罪名、法定罪名和非法定罪名。罪名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体现:在立法环节,罪名能够通过一种“反照”作用而使得罪状立法在“精简性”中不失“周延性... 采用指涉范围等标准,罪名可分为类罪名与个罪名、可拆分罪名与不可拆分罪名、法定罪名和非法定罪名。罪名的作用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体现:在立法环节,罪名能够通过一种“反照”作用而使得罪状立法在“精简性”中不失“周延性”,从而增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在司法环节,罪名通过对个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识与检验而“倒逼”个案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有效,从而增强刑法司法的公众认同性和公信力。在罪名的确定原则中,精炼性强调的是罪名的科学性,规范性强调的是罪名的专业性,明确性强调的是罪名的公众可认知性。于是,从科学性到专业性再到明确性,罪名的确定原则可被视为形成了一种“原则体系”,而此“原则体系”集中体现了罪名问题的重要性。在罪名的确定方法中,“汉语文法”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技术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容易被识别与“交流”;而“类型化方法”则侧重罪名确定方法的内容层面,即如何使得所确定的罪名更具有一种概括性,从而具有一种“广含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名 科学性 明确性 汉语文法 类型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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