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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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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敬聚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1-41,共11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一并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分两款予以规定,说明两罪的违法和责任程度相当。“马乐案”的判决,更是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是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的全部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一并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分两款予以规定,说明两罪的违法和责任程度相当。“马乐案”的判决,更是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是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的全部援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提高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现行定罪量刑标准形成了巨大差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碍司法的公平公正。本文将从该两罪的定罪量刑由来、差异和原因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适并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定罪数额标准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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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沪港通”机制下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管辖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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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力 季敬聚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75-83,共9页
"沪港通"机制的运行,促进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与此同时,新型跨境证券犯罪逐渐出现。由于沪港两地金融投资环境以及有关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跨境证券市场的监管上仍存在一些空白点,如内地对于证券投资者通过"港股... "沪港通"机制的运行,促进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开放,与此同时,新型跨境证券犯罪逐渐出现。由于沪港两地金融投资环境以及有关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跨境证券市场的监管上仍存在一些空白点,如内地对于证券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在联交所交易港股而实施内幕交易等金融证券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惩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完善跨境法律监管和合作,对于"沪港通"机制下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沪港通 证券犯罪 内幕交易 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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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耳其的司法演进对于法律信仰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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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锦帆 季敬聚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83-188,共6页
土耳其是法制现代化比较成功的非西方国家,其成功的要素之一便是它妥善地处理了世俗法律和宗教信仰之间的问题。土耳其没有实现全民族对法律的信仰,但这并未妨碍法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在其国土上的有效确立。这对当前我国法学界将"法... 土耳其是法制现代化比较成功的非西方国家,其成功的要素之一便是它妥善地处理了世俗法律和宗教信仰之间的问题。土耳其没有实现全民族对法律的信仰,但这并未妨碍法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在其国土上的有效确立。这对当前我国法学界将"法律必须被信仰"作为普适性的结论,将建立法律信仰视为实现法治的必备要素的观点无疑是一大冲击。以土耳其为例证,对"法律信仰"命题的提出了质疑。希望通过中西文明以外的伊斯兰文明秩序中的成功经验能够给予我国当前的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特别是面对重大刑事案件时社会的法律信仰问题,带来一些多元的视角和不同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耳其 司法 演进 法律信仰 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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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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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敬聚 季国尧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3期58-60,共3页
职务犯罪初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准确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职务犯罪初查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 职务犯罪初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准确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职务犯罪初查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的规范,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权限,并设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以推进初查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初查 诉讼监督 任意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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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证据审查 精准指控犯罪——上海市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办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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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力 季敬聚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0期65-67,共3页
2018年1月31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欺诈发行债券案依法公开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中恒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 2018年1月31日,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欺诈发行债券案依法公开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中恒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等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该案的查处是整顿规范债券市场的风向标,不仅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发行债券 犯罪分子 欺诈 证据审查 投资者合法权益 纪实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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