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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应规定脱法行为——从脱法行为与虚伪行为的关系出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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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20-127,共8页
脱法行为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被虚伪行为制度所遮蔽。从脱法行为与虚伪行为发展的历史来看,脱法行为与虚伪行为仅存在部分重叠关系,并且脱法行为制度是从法律行为合法性层面进行的外在评价,而虚伪行为制度则是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角度进... 脱法行为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被虚伪行为制度所遮蔽。从脱法行为与虚伪行为发展的历史来看,脱法行为与虚伪行为仅存在部分重叠关系,并且脱法行为制度是从法律行为合法性层面进行的外在评价,而虚伪行为制度则是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角度进行的当事人真意探求。从比较法上来看,对脱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强行法规进行实质解释是法律发展趋势,我国应在未来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脱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表示 脱法行为(规避行为)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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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成本视角下小商人的信息公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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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33-139,共7页
我国小商人融资余额不足,融资比例失衡,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困境。成因在于融资方与小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过高交易成本,现有措施均未能有效地降低该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大小商人统一... 我国小商人融资余额不足,融资比例失衡,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困境。成因在于融资方与小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过高交易成本,现有措施均未能有效地降低该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大小商人统一登记制度,既对大商人规制不足,又不符合小商人的经营特点,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示渠道。从比较法的经验和交易成本分析的角度来看,应该为小商人建立独立的信息公示制度。小商人信息公示具有去中心化、分层级和技术可靠三个特点,未来可以从现有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获取初始信息,建立分行业、分地区且互联互通的可靠技术平台,落实小商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与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审核、保存等义务,并强化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构独立的小商人信息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易成本 中小企业 商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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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以仲裁实践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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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北京仲裁》 2015年第1期123-136,共14页
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价值瑕疵以及股权行使的瑕疵。前者指股权不能实现受让人购买股权目的的情形;后者指股权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的情形。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准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特点,进行一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价值瑕疵以及股权行使的瑕疵。前者指股权不能实现受让人购买股权目的的情形;后者指股权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的情形。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准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特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要件变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瑕疵担保 仲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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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数据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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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9,共8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完善数据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崭新内涵。我国当前的数据制度尚有不足,不能完全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必要加以完善。基于我国现状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数据制度的完善应坚持便捷流通、全面保护、数据正义与分类规... 在数字经济时代,完善数据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崭新内涵。我国当前的数据制度尚有不足,不能完全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必要加以完善。基于我国现状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数据制度的完善应坚持便捷流通、全面保护、数据正义与分类规范四项原则,即促进数据低成本、低阻力的流通,保护数据主体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让每一类主体都能享受到数据的时代红利,针对不同的数据属性与应用场景进行区别规范。在具体制度上,应建立以劳动理论为基础的数据产权制度,各项数据权能有序分离的数据用益制度,场内场外交易相结合的数据流通制度和政府、数据主体和数据行业协同治理的数据安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 数据制度 数据产权 数据流通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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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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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9-160,共12页
我国法对预期利益的赔偿采取的是个别规定的方式,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预期利益类型的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在实务中已经造成困扰,应当妥善处理。股票窃用交易中,由于股票价格变动不定,其损害很难确定。从法释义学出发... 我国法对预期利益的赔偿采取的是个别规定的方式,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预期利益类型的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在实务中已经造成困扰,应当妥善处理。股票窃用交易中,由于股票价格变动不定,其损害很难确定。从法释义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实务情况可以认为,对于股票窃用交易的赔偿范围应当合理确定损害发生的时点,并从因果关系和受害人与有过错的角度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票窃用交易 预期利益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与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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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商环境的司法优化——基于世界银行评估体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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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21-27,共7页
辽宁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司法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典型案例欠缺、执行合同与化解破产关注不够的缺陷,应对标世界银行的评估体系,尤其是涉及司法的执行合同与化解破产标准。比较国际标准... 辽宁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司法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典型案例欠缺、执行合同与化解破产关注不够的缺陷,应对标世界银行的评估体系,尤其是涉及司法的执行合同与化解破产标准。比较国际标准可以发现,独立的商事法院和训练有素的商事法官对于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接下来应重点发力于司法领域,结合辽宁省的经济发展特色,建立一批专业的商事法院,训练一批专业的商事法官,推出一批典型的商事判例,并将此制度化、成文化,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与化解破产方面的营商环境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商事法院 执行合同 化解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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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透明层次论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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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2-66,共15页
算法透明的功能价值、技术基础与规范体系问题值得反思讨论。价值层面,除改进与证明两项工具价值外,算法透明还可增进算法社会的交往、理性与信任,监督算法权力,从而促进人格自由、保障人性尊严,具有内生价值。技术层面,可解释人工智能... 算法透明的功能价值、技术基础与规范体系问题值得反思讨论。价值层面,除改进与证明两项工具价值外,算法透明还可增进算法社会的交往、理性与信任,监督算法权力,从而促进人格自由、保障人性尊严,具有内生价值。技术层面,可解释人工智能近年来飞速发展,形成了“模型为中心”的透明与“用户为中心”的透明、“内在透明”与“事后透明”、“可观察、可分解与可模拟的透明”等技术层次,为打开黑箱、实现算法透明提供了技术基础。规范层面,现行算法透明制度在规范性质上左右摇摆,应将前述价值目标、技术基础与规范体系相互耦合,建构由柔性规范、中性规范和刚性规范组成的多层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透明原则 可解释人工智能 算法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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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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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申卫星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1-57,共7页
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1)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谁占有,由谁享有经济收益,由谁负责修缮;3)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4)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境;等等。当事人应不仅举证买卖合同不符合交易习惯,还应举证证明此种不相符背后的原因,并将之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人应该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当书面证据欠缺时,法官应避免司法懈怠,积极审核有关口头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为买卖 实为借贷(担保)” 口头证据 证明标准 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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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类推适用——兼评宋某祥诉万禹公司除名决议效力案 被引量:3
9
作者 安晋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47-159,共13页
以宋某祥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表明,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能否类推适用,已成为近年来的司法难题。我国部分判例的否定性立场值得商榷,表决权排除以保障公司决议公正为目的,其类推适用具备正当性基础。在类推适用的范围上,现有学说采用的&q... 以宋某祥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表明,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能否类推适用,已成为近年来的司法难题。我国部分判例的否定性立场值得商榷,表决权排除以保障公司决议公正为目的,其类推适用具备正当性基础。在类推适用的范围上,现有学说采用的"标准"过于僵硬,需采用动态体系论的思想,以决议公正为基础性评价,以特别关系等五项要素为评价要素,以关联担保或关联交易为原则性示例,构建动态的类推适用体系。宋某祥案尚未达到类似关联担保的要素协同的强度,因而不宜排除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排除(回避) 除名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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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建构与格式条款提示标准的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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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6-95,234-235,共12页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提示标准 意义共享理论 类型化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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