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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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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能萍 安朝静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4期714-721,共8页
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确认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大大地降低了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成本,在实践中股东们通常都会约定较为宽松的出资期限,从而导致出现了法律中未曾有过明确规定的“出资未届期股权”的情况。对于出资未届期股权... 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确认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大大地降低了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成本,在实践中股东们通常都会约定较为宽松的出资期限,从而导致出现了法律中未曾有过明确规定的“出资未届期股权”的情况。对于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学理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司法裁判中类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承担责任的责任基础、责任方式以及承担责任的条件仍具有研究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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