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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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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淼鑫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27,194,共14页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半个”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性循环买卖 买卖合同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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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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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孟勇 安淼鑫 《云南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47-59,共13页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一体性意思为核心。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的一体性意思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在没有明示的一体性意思时,可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推定一体性意思。如果相关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当事人,或者相关合同构成了合同联立的情况,一体性意思便不具有适用性,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一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效力统一体 一体性意思 合同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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