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基础
1
作者
安淼鑫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27,194,共14页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半个”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性循环买卖
买卖合同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借款合同
原文传递
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2
作者
戴孟勇
安淼鑫
《云南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47-59,共13页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一体性意思为核心。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的一体性意思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在没有明示的一体性意思时,可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推定一体性意思。如果相关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当事人,或者相关合同构成了合同联立的情况,一体性意思便不具有适用性,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一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效力统一体
一体性意思
合同联立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基础
1
作者
安淼鑫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27,194,共14页
文摘
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半个”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关键词
融资性循环买卖
买卖合同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借款合同
Keywords
Financing Circular Sale
Contract of Sale
False Manifestation of Intent
Hidden Juristic Act
Contract of Loa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2
作者
戴孟勇
安淼鑫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47-59,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一体性意思为核心。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的一体性意思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在没有明示的一体性意思时,可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推定一体性意思。如果相关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当事人,或者相关合同构成了合同联立的情况,一体性意思便不具有适用性,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一体性。
关键词
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效力统一体
一体性意思
合同联立
Keywords
Legal Acts
Partial Invalidity
Unified Effectiveness
Intention of Unity
Joint Contracts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基础
安淼鑫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2
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戴孟勇
安淼鑫
《云南社会科学》
20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