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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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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剑雯 宋妙艺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38-142,共5页
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仅限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然而,《海商法》第161条、第188条分别规定承拖方、救助方也享有留置权。对于承拖方、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的性质,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承拖方所享有的留置权也应是船舶留置... 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仅限造船人、修船人享有,然而,《海商法》第161条、第188条分别规定承拖方、救助方也享有留置权。对于承拖方、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的性质,学者们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承拖方所享有的留置权也应是船舶留置权,而救助方享有的留置权是包括船舶留置权在内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故《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由于《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未对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做出直接规定,留置权人虽亦有权自行行使,但笔者认为,该项权利的行使应配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行使 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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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纠纷中的“隐名公证取证” 从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等公司软件侵权案中的公证取证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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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妙艺 《中国公证》 2005年第2期40-43,共4页
一、何为"隐名公证取证" 本文的"隐名公证取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 一、何为"隐名公证取证" 本文的"隐名公证取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隐名公证取证"是指公证人员在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或者法律行为进行固定和保存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和方法.专指公证人员做出的一种证据保全形式,之所以使用此概念乃是为了将公证人员作为一个专门的行为主体以供考察.在此,有必要对几个相关的甚至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软件侵权案 取证 北大方正 版权纠纷 公证人员 公司 法律若干问题 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行为主体 当事人 著作权 公证书 身份 使用 作为 概念 适用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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