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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宋美慧子
《上海保险》
2018年第2期36-42,共7页
网约车,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产物之一,从其产生之初就一直饱受争议。2016年7月,国务院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赋予了网约车正式的法律地位,其合法...
网约车,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产物之一,从其产生之初就一直饱受争议。2016年7月,国务院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赋予了网约车正式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尽管合法地位的确认使网约车免于“黑车”之嫌,网约车也以其便利舒适的特点正以惊人的速度占据着打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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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报案例
制度研究
保险法律
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
法律地位
“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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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2
作者
宋美慧子
《知与行》
2017年第11期66-70,共5页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基石,从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广受争议,尤其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在保险法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保险利益原则的不断发展,学界也不乏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诚然,英美法系不少国家从形式...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基石,从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广受争议,尤其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在保险法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保险利益原则的不断发展,学界也不乏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诚然,英美法系不少国家从形式上或实质上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做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但是这一做法是否也适用于我国保险法,或者说是否适用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制,仍然值得商榷。故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中探究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发展中的命运,并以保险利益原则作为切入点,审视与保险利益原则相关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和受益人指定、变更权法律制度。自保险利益原则引入我国以来,尽管我们不能说其起到了杜绝道德危机的发生,但也不能否认其在稳定我国保险市场,防止赌博、避免道德危险上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理论尚不完善的今天,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的做法尚不可取;人身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应由投保人转为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变更权的主体也应由被保险人转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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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存废
保险利益归属主体
受益人指定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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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
2
3
作者
宋美慧子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2期106-120,共15页
网约车兼具营运与非营运双重特性,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平台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各异以及运营过程中互联网的不可或缺性,导致了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因此,解决网约车...
网约车兼具营运与非营运双重特性,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平台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各异以及运营过程中互联网的不可或缺性,导致了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因此,解决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迫在眉睫。在理论基础方面,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对价平衡原则为基础。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方面,在B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在B2B模式下,司机与乘客之间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为信息提供者。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设置上,B2C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网约车平台为被保险人,而B2B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平台司机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设定上,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应兼顾网约车营运与非营运兼具的特性,借鉴美国的做法,区分自用与网约,两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障;此外,为更好地保障乘客在网约车运营中的安全,应统一网约车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及其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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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保险
网约车
侵权责任风险
侵权法律关系
网约车责任保险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宋美慧子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保险》
2018年第2期36-42,共7页
文摘
网约车,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产物之一,从其产生之初就一直饱受争议。2016年7月,国务院七部委联合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赋予了网约车正式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尽管合法地位的确认使网约车免于“黑车”之嫌,网约车也以其便利舒适的特点正以惊人的速度占据着打车市场,
关键词
公报案例
制度研究
保险法律
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
法律地位
“黑车”
分类号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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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2
作者
宋美慧子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11期66-70,共5页
文摘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基石,从其产生以来就一直广受争议,尤其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在保险法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保险利益原则的不断发展,学界也不乏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诚然,英美法系不少国家从形式上或实质上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做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但是这一做法是否也适用于我国保险法,或者说是否适用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制,仍然值得商榷。故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存废之争的讨论中探究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发展中的命运,并以保险利益原则作为切入点,审视与保险利益原则相关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和受益人指定、变更权法律制度。自保险利益原则引入我国以来,尽管我们不能说其起到了杜绝道德危机的发生,但也不能否认其在稳定我国保险市场,防止赌博、避免道德危险上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理论尚不完善的今天,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的做法尚不可取;人身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应由投保人转为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变更权的主体也应由被保险人转为投保人。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存废
保险利益归属主体
受益人指定
变更权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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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
2
3
作者
宋美慧子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2期106-120,共15页
文摘
网约车兼具营运与非营运双重特性,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平台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各异以及运营过程中互联网的不可或缺性,导致了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因此,解决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迫在眉睫。在理论基础方面,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对价平衡原则为基础。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方面,在B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在B2B模式下,司机与乘客之间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为信息提供者。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设置上,B2C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网约车平台为被保险人,而B2B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平台司机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设定上,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应兼顾网约车营运与非营运兼具的特性,借鉴美国的做法,区分自用与网约,两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障;此外,为更好地保障乘客在网约车运营中的安全,应统一网约车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及其保障范围。
关键词
责任保险
网约车
侵权责任风险
侵权法律关系
网约车责任保险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宋美慧子
《上海保险》
20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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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宋美慧子
《知与行》
201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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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宋美慧子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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