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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户”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与产生的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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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毓 《理论视野》 CSSCI 2013年第5期76-78,共3页
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 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列且区别于“自然人”而存存。这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称为继自然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用益物权 农村承包户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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