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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十项隐私权
1
作者
寒晓铭
《廉政瞭望》
2001年第9期46-47,共2页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会开或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监视居住者除外。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四...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会开或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监视居住者除外。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会开。五、会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介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六、公民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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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
财产状况
监视居住
个人活动
住宅内
性生活
计算机
窥视
隐私权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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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公民享有十项隐私权
1
作者
寒晓铭
出处
《廉政瞭望》
2001年第9期46-47,共2页
文摘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会开或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监视居住者除外。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会开。五、会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介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六、公民的通信。
关键词
公民
财产状况
监视居住
个人活动
住宅内
性生活
计算机
窥视
隐私权
调查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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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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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享有十项隐私权
寒晓铭
《廉政瞭望》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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