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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十项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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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寒晓铭 《廉政瞭望》 2001年第9期46-47,共2页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会开或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监视居住者除外。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四...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会开或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监视居住者除外。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窥视或者骚扰。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会开。五、会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介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六、公民的通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 财产状况 监视居住 个人活动 住宅内 性生活 计算机 窥视 隐私权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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