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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功能、困境及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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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鸿飞 尚世源 《水利经济》 2020年第3期46-50,85,共6页
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 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地位混淆、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畅、环境生态利益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难以衡平等问题。针对水生态环境的特殊性,需要从建立损害赔偿的政府责任制、确立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健全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与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磋商 利益平衡 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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