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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诉讼外法医学鉴定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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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宏桂 蒋培君(摘编) 《中国司法鉴定》 2001年第2期61-61,共1页
要作出科学的法医学鉴定,就必须全面地掌握有关材料,收集这些材料的过程即为取证。规范取证的制度,即规范取证中参与人行为的制度就是取证制度。进入诉讼后,相应相关或部门委托鉴定人进行法医学鉴定,此时的鉴定作为某一具体诉讼的... 要作出科学的法医学鉴定,就必须全面地掌握有关材料,收集这些材料的过程即为取证。规范取证的制度,即规范取证中参与人行为的制度就是取证制度。进入诉讼后,相应相关或部门委托鉴定人进行法医学鉴定,此时的鉴定作为某一具体诉讼的组成部分,此时的取证也就自然由相应的诉讼程序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外法医学鉴定取证制度 中国 鉴定结论 诉讼中法医学鉴定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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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不应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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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宏桂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4期103-106,共4页
【裁判要旨】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过程中,该他人提出的被执行人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或者到期债权金额不符等异议,实质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该异议是关于是否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及其金额多少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 【裁判要旨】在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过程中,该他人提出的被执行人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或者到期债权金额不符等异议,实质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异议。该异议是关于是否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及其金额多少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是执行异议审查事项,不符合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条件;且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应由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确定或者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确定,故不应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案审查 到期债权 执行异议 实体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 程序审查 异议审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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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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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宏桂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12-14,共3页
【裁判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金额的款项,且债权人没有提供能初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证据或者线索的,应当认定为与家庭生产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有赌博、吸毒、酗酒等... 【裁判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金额的款项,且债权人没有提供能初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证据或者线索的,应当认定为与家庭生产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那么债权人应举证证实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具体事项,否则也应将借款认定为个人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生活 家庭 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生产生活 个人债务 债权人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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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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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宏桂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45-49,共5页
【裁判要旨】合同订工时,投保人声明理解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所作出的解释说明的,通常应确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案情】原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运输公司)。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含义 免责条款 解释说明 裁判要旨 保险人 投保人 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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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适时具体的询问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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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亚男 尹宏桂 《人民司法》 2019年第8期47-50,共4页
【裁判要旨】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对关系保险风险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案号一审:(2016)渝0243民初4862号二审:(2017)渝04民终771号【案情】原告:何光荣。被告:中美联泰大都... 【裁判要旨】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对关系保险风险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案号一审:(2016)渝0243民初4862号二审:(2017)渝04民终771号【案情】原告:何光荣。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人寿重庆分公司)。2015年2月9日,大都会人寿重庆分公司与投保人陈立书通过电话协商,订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载明:被保险人为何光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义务 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 概括性条款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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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与劳动者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以谭艮生诉明达公司、石柱县制鞋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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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剑 尹宏桂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I0049-I0056,共8页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改变其民事可诉性。因此,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亦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民事可诉性 企业改制 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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