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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CVP”分析法进行新产品的生产决策和定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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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文福 《北京财会》 1990年第3期9-10,共2页
关键词 企业 CVP法 产品 生产 定价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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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改革折旧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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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油子 屈文福 《河北财会》 1991年第1期34-35,共2页
关键词 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 折旧率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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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调拨企业进货运杂费应计入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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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光风 屈文福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2年第11期33-33,共1页
现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运杂费,在商品流通费中核算,商品成本只指商品购进的进价成本。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妥,会给批发、调拨企业带来两种弊端。一、导致税负不公1.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销... 现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运杂费,在商品流通费中核算,商品成本只指商品购进的进价成本。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妥,会给批发、调拨企业带来两种弊端。一、导致税负不公1.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不包括运杂费在内的商品购进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税;而对工业企业销售的原材料则以购销差额为计税依据纳税,其中购进成本包括进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等。这样看来,不同的行业、经营方式相同,而计税依据却不一样,显然,不同行业的税负是不平等的。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向市场的逐步推进,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发展,扩大了货源地点远近的悬殊因素,从而造成运杂费多少不一。一般说,到地点较远的厂家进货,进价较低,运杂费却较多;而到邻近的某些公司进货,运杂费较少,但进价却高得多。一些人则采取高价进货办法,少付运杂费,从而钻了空子,少缴了税金。这样又会带来税负不公的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运杂费 计税依据 商业批发 税负不公 经济体制改革 工业企业 商品批发 纳税人 逐步推进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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