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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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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天生
崔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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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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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27-3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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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有必要突破《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的限制,允许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第三人动产,并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分处理,从而协调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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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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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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