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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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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川井健
多和田满
何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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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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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89年第2期50-51,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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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产品责任保险 案例① 因汽车无“前倾保护装置”而受伤。 案情:昭和42(1967)年4月8日上午7时30分,某K乘某S驾驶的汽车外出,此车系M工厂制造,为某S所有。某K坐于该车后排座位。途中,某S急刹车,某K身体猛然前倾,由于该车前排助手席椅背无“前倾保护装置”,某K当时手撑椅背以减冲力,但其脸部仍撞在车内前方,造成面部挫伤,颈椎活动障碍等伤害,留下外伤性头颈疼痛症、中枢神经平衡障碍、听力障碍及轻度左眼球移动障碍等后遗症。 判决:制造汽车时,汽车制造者负有义务造出安全性能好的汽车,以避免一切可能预见的危险。人坐于汽车后排座位,行进中必采手扶前排助手席椅背的姿势。这也是应当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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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保险
排座位
保护装置
颈椎活动
负有义务
疼痛症
听力障碍
左眼球
工厂制造
土佐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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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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