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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环境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
作者
左凤伟
《天津人大》
2018年第5期21-22,共2页
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条款是关于...
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条款是关于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的规定,简称为“环境报告制度”。如何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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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状况
报告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
人大监督
完成情况
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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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完善环境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
作者
左凤伟
机构
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
出处
《天津人大》
2018年第5期21-22,共2页
文摘
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条款是关于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的规定,简称为“环境报告制度”。如何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
环境状况
报告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
人大监督
完成情况
保护目标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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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完善环境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左凤伟
《天津人大》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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