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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本案应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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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军
巩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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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滕州市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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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5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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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 1991年5月8日,张某在信用社贷款6000元搞运输。其中以他本人名义贷款3000元,借本村李某的印章贷款3000元。1991年12月,张某归还本人名下贷款3000元,欠贷款3000元,现已逾期。信用社向张某和李某多次催收,张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贷,李某以没用款为由拒不归还。信用社想起诉法庭依法收回,在把谁作为被告上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用款人应起诉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起诉李某,把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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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人
被代理人
贷款方
民法通则
借款方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十六条
债权债务关系
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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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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