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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人的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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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馨怡 《上海房地》 2023年第6期45-51,共7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 不动产抵押合同仅使抵押人向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不直接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效果。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设立,但仅此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不能依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一方面,抵押人系构成违约,债权人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原给付义务,亦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基于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 未登记 违约责任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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