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透水混凝土渗灌对南丰蜜橘产量品质及水分利用效率的影响
1
作者 周锦川 孔琼菊 +2 位作者 胡优 帅佳明 裴青宝 《节水灌溉》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0-77,共8页
透水混凝土渗灌技术(PCII)是一种可将水分输送到作物深根的新型灌溉技术。为探知PCII的节水效果,并明晰其对果树产量及水分利用效率(WUE)的影响。以江西红壤丘陵区的南丰蜜橘为研究对象,通过大田灌溉控制试验,研究透水混凝土渗灌、漫灌(... 透水混凝土渗灌技术(PCII)是一种可将水分输送到作物深根的新型灌溉技术。为探知PCII的节水效果,并明晰其对果树产量及水分利用效率(WUE)的影响。以江西红壤丘陵区的南丰蜜橘为研究对象,通过大田灌溉控制试验,研究透水混凝土渗灌、漫灌(CK)和滴灌(DI)3种灌溉方式对土壤水分动态、南丰蜜橘果实生长、产量、品质及水分利用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相较于CK、DI,PCII灌溉方式下各土层的平均土壤体积含水率更高且波动幅度较小;与DI相比,PCII南丰蜜橘果实体积在幼果期、定果期、果实膨大期与果实成熟期分别增加0.79%~2.06%、0.35%~4.29%、1.18%~4.59%、0.38%~0.85%,生长速率在定果期、果实膨大期与果实成熟期分别增加1.21%~1.39%、1.29%~1.33%、0.93%~1.09%;与CK相比,糖度在果实膨大期与果实成熟期分别提高了11.47%~15.15%、13.70%~13.91%;与CK处理相比,PCII的产量、水分利用效率分别增加了15.69%~17.15%、43.13%~43.60%,与DI处理相比,PCII的产量、水分利用效率分别增加了1.58%~2.49%、4.84%~5.23%。因此,采用透水混凝土渗灌有助于提高红壤丘陵区南丰蜜橘的产量和品质,并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透水混凝土渗灌 微孔混凝土 南丰蜜橘 生长 产量 品质 水分利用效率
下载PDF
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路径抉择——以国家与纳税人法律关系边界为切入口
2
作者 帅佳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1期155-160,共6页
建基于代议制民主的税收法定主义发轫于英国,并迅速延及其他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至今许多国家都将该理念升华至宪法层面。从税收法定主义推演逻辑来看,无不诠释着税收法定主义本质上应落位于国家与纳税人法律关系之廓清:国家税权与国... 建基于代议制民主的税收法定主义发轫于英国,并迅速延及其他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至今许多国家都将该理念升华至宪法层面。从税收法定主义推演逻辑来看,无不诠释着税收法定主义本质上应落位于国家与纳税人法律关系之廓清:国家税权与国民税权之边界。本土而言,国家权力不断挤压纳税人权利,税收法定主义的困境即是主体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使然。其表现形式无外乎税收法律缺位,税收行政法规错位;征税执法忽视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救济羁绊过多。我国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路径抉择应该从立法上重申人大主导税收立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增加纳税人话语权,规范授权立法;执法上提高征税服务水平;司法救济上破除"双重复议"藩篱,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法定 国家与纳税人 法律关系 边界
下载PDF
人大预算修正权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分析——新《预算法》之再审视
3
作者 帅佳明 《财经政法资讯》 2016年第2期23-32,共10页
预算是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最有效的工具,但是我国人大预算权力一直处于虚置状态,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衡量立法机关权力的指标之一是其能否修改或在多大程度上修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预算修正权是人大独立... 预算是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最有效的工具,但是我国人大预算权力一直处于虚置状态,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衡量立法机关权力的指标之一是其能否修改或在多大程度上修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预算修正权是人大独立、专属的核心预算权力,新《预算法》虽然基于各方利益的考量未对其明文规定,但是其他新制度的确立起到了引领作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国内地方立法实践启示,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人大有限制的预算修正权,予以制度化,并配以相应的程序规范,明晰预算修正案的提出主体、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等,真正做到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实现“预算人大”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预算法》 预算监督 预算修正权 制度化与规范化
原文传递
二手房买卖中“跳单”违约的认定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确定——以“指导性案例1号”为主线
4
作者 帅佳明 《财经政法资讯》 2016年第4期30-40,共11页
《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寥寥数语,倾向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加重居间人的责任。该“翘板式”不平衡的实体规定衍生出委托人“跳单”的机会主义。“案例指导1号”的出台有限弥补了该类案件的法律缺位,确认了禁止“跳单”条款的... 《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寥寥数语,倾向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加重居间人的责任。该“翘板式”不平衡的实体规定衍生出委托人“跳单”的机会主义。“案例指导1号”的出台有限弥补了该类案件的法律缺位,确认了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利用信息”判定“跳单”违约,然而其指导作用受到了质疑。在实务中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存在独家委托,其次界定“利用”是否足以构成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本约缔结之间“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多人参与居间,无法阻断“因果关系”后按照各居间人履行义务的多少来分割报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跳单” 居间合同 报酬请求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