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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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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8,157-158,共8页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文义解释 手机定位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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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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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5-92,共8页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 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明确区分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目的解释看,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的保护目的不同;从比较解释看,国外普遍对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分别立法。因此,立足于法教义学,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驯养繁殖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解释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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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兼评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设立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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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法治研究》 2015年第3期55-63,共9页
考试作弊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而剧增,在社会新形势下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和干预。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地涵盖并妥当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同时也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将考试作弊及... 考试作弊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而剧增,在社会新形势下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和干预。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地涵盖并妥当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同时也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将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增设考试作弊系列罪名的做法在总体上值得肯定,但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 国家秘密 行政规制 刑法规制 替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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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前科者从业禁止及其适用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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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贇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8-16,共9页
有前科者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有前科者,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从立法目的考察,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为保安处分。在适用标准方面,需判定有前科者具备再次实施与职业相关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具体的... 有前科者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实施了与职业相关犯罪的有前科者,限制其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从立法目的考察,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应当为保安处分。在适用标准方面,需判定有前科者具备再次实施与职业相关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具体的因素包括职业特征、犯罪前科特征以及职业与犯罪前科的内在联系这三项。就适用程序而言,该制度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以刑事判决进行宣告,并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前科者 从业禁止 保安处分 适用标准 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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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评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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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62-66,共5页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则应认定为过失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不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应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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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行为的刑事责任——以“西安考研作弊案”为切入点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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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53-59,共7页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安考研作弊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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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域名行为的保护法益及其刑法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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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家赟 叶良芳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8-137,共10页
域名既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也是一种精神创造物,具有人身价值。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域名具有知识产品的特性,因而本质上域名权人对其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域名权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可以成为刑法的... 域名既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也是一种精神创造物,具有人身价值。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域名具有知识产品的特性,因而本质上域名权人对其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域名权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可以成为刑法的保护法益。对于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无论是将其按照财产犯罪处理,还是按照计算机犯罪处理,均存在保护不周延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增设侵犯域名权罪这一新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名 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罪 侵犯域名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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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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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家贇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0-9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致增设高空抛物罪以保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目的落空之虞。对此,唯有加强对法条的解释才是出路,即通过合理的体系解释,根据高空抛物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规范目的 保护法益 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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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无需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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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家赟 《中小学作文教学》 2006年第3期32-32,共1页
关键词 心理活动 间接表达 真切感人 五年级 毫不在意 间接表现 浙江余姚 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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