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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形式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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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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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81-9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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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
合同形式
非要式原则
罗马法学
英美法系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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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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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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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
谢怀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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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1期33-4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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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许多私法的法典都带有它们所产生的那个特殊历史环境的烙印。许多法典巩固了近代社会改组的成果;这些法典的优点是,鼓舞人们的人类理想和社会模式有希望在一个相当时期内保持效力。另外一些法典,恰巧相反,是在社会和政治都相对稳定的时期制定的;这些法典常常具有回顾过去而且深思熟虑的精神,总要维持一种有利于创造时期的情势。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些比较保守的法典之一。它确切地表现了俾斯麦帝国的社会。在当时那个国家里,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显赫的自由主义的大资产阶级,这个阶级与有权势的普鲁士保守权力合作创立了德意志帝国,一个民族国家。那是一个在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标志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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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罗马法
十九世纪
法律行为
家庭法
财产法
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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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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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普通法与大陆法中发现法律的方法和诉讼程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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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茵·克茨
高鸿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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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汉堡大学
马普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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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1年第2期1-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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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对代表普通法与大陆法各自管辖权下发现法律的不同方法进行比较之前,我们还应提醒自己注意英国与欧洲大陆在政治、社会和知识历史方面的巨大差异,因为它们影响包括如何对待法律渊源在内的整个法律生活。如前所见,英格兰的国王们在中世纪早期就已成功地将法律的实施集中于伦敦仅有的少数几个法院中;这就有可能以本国的源泉为基础发展一种在全国有效的普通法。一个组织严密的由有影响的律师们组成的行会围绕这些法院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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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普通法
大陆法
诉讼程序
法院判决
法律思想
欧洲大陆
法律职业者
法官
法律渊源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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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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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
被引量: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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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克茨
潘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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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
西德汉堡大学法学
西德康斯坦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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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2年第1期24-3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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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在自然科学和医药科学方面的发现和见解进行国际交流,这是人们熟知的事情,以致很易忘记其重要意义。世界上没有德国物理学、比利时化学或者美国医学这么一回事。我们只能够说,不同的国家对于世界认识的不同部门所作的贡献是卓越的、平常的或者中等的。但是在法学方面,情况却惊人地大不相同。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代里,那里曾经有过国际上统一的法律和法学,并且在讲英语的各国也有相类似的统一性,即统一适用"普通法"(Common law),但其内容同欧洲大陆的法律不同,因为罗马法对英国和北美当时只有很微弱的影响。在英美领域,法学的基本的统一性,至今依然存在。但是在欧洲大陆,到了十八世纪,各国的法典出现了,它们以现行法为其基础,以罗马法为其渊源,于是法学的统一性开始瓦解了。继十八世纪的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法典和普鲁士各邦普通法之后,有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其后是二十世纪的一些重大法典,如瑞士的各个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在各国这些民法典制定后,法学家们就满足于只是研究他们本国的规则,视野不超过疆界。在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时期,这种法律上的自我陶醉性促成对本国制度的骄傲自大态度。德国人认为德国法律是圣书宝匱,法国人也认为法国法律也是如此。这种民族的骄傲自大于是变成了法律思想的标志。对于这种胸襟狭隘性,比较法已经开始着手要把它消灭掉。比较法的主要目的,正如所有的科学的主要目的一样,是认识。如果我们同意下述观点:法学不仅包括对本国制度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进行解释的技术,并且还包括发现关于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模式,那么很清楚,比较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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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比较法
解决办法
法律体系
法国民法典
法律制度
罗马法
普通法
法学家
效用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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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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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的概念——并论比较法学同其他法学部门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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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茵·克茨
翰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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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德汉堡大学
康斯坦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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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3期1-6,5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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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在我们试图了解比较法的本质、功能和目的之前,首先让我们说明"比较法"的意义是什么。这个词是指以法律为其对象、以比较为其方法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可以在一个法律体系之内不同的规则之间进行,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假如这就是比较法的全部意义,那末就很难认为它同法律家们经常进行的工作有什么不同:法律家们经常要把他们本国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进行对比和加以协调,这就是说,在法律家能够作出任何实际上的判决或者理论上的结论之前,他们要对这些规则进行比较。因为这是每一个本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所以"比较法"必须超过表面上的含义。比较法的外围是国际的范围。因此,"比较法"是世界上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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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比较法制史
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
比较法学
国际私法
法律家
民族学
解决办法
法律研究
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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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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