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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无故停机造成的损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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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天明 廖书茵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07-108,共2页
基本案情 沈某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2003年9月4日,沈某与鱼商唐某签订金枪鱼购销协议,约定由唐某于同年9月6日中午前向沈某提供金枪鱼23担,交货地点由唐某提供,联系方式为手机通知,在协议... 基本案情 沈某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的手机用户。2003年9月4日,沈某与鱼商唐某签订金枪鱼购销协议,约定由唐某于同年9月6日中午前向沈某提供金枪鱼23担,交货地点由唐某提供,联系方式为手机通知,在协议书中具立双方的手机号码,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机 无故停机行为 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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