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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视野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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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剑聪 邬炼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30-32,共3页
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 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刑衔接"机制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并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和相关的制度平台实属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行刑衔接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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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侦查视阈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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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宝字 廖剑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40-43,共4页
信息化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已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信息化侦查中缺乏对公民隐私权的必要保护,从而导致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容易遭到肆意践踏。因此,必须通过加强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 信息化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已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信息化侦查中缺乏对公民隐私权的必要保护,从而导致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容易遭到肆意践踏。因此,必须通过加强信息化侦查的法律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化侦查中公民隐私权的救济机制、增强侦查人员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等途径,实现信息化侦查中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化侦查 公民隐私权 动态平衡 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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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关系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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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煜 罗德 廖剑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23-26,共4页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平衡检察官...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分工不同,但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职业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者诉讼权利不平等、诉讼地位不平等、诉讼职能运行不畅等一系列问题,两者应有的作用未能够有效发挥。平衡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促使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监督、互相协助,有助于贯彻人权观念、平等精神,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实现和谐司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辩平衡 对立协作 和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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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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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期湘 廖剑聪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55-160,共6页
食品安全监督关系主体包括纵向监督关系之主体和平行监督关系主体。制造商在与以原料商为代表的上游分工者交往过程中,制造商对原料质量的安全负有独立控制义务,而且不适用信赖原则。制造商与销售商等下游分工者交往关系中负有特殊提示... 食品安全监督关系主体包括纵向监督关系之主体和平行监督关系主体。制造商在与以原料商为代表的上游分工者交往过程中,制造商对原料质量的安全负有独立控制义务,而且不适用信赖原则。制造商与销售商等下游分工者交往关系中负有特殊提示义务,我们应承认信赖原则对制造商监督义务的缓和与限定。制造商与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售前、售中、售后三个阶段均有出现相关注意义务,认定较为复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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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风险防控法理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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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期湘 廖剑聪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8-101,共4页
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风险防控的法理基础,是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风险防控赖以存在的根基。新新过失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理论缘起价值;实践基础在于规范食品企业经营管理之需求;行政基础在于弥补行政监管在食品安全领域理论上的正当... 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风险防控的法理基础,是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犯罪风险防控赖以存在的根基。新新过失理论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理论缘起价值;实践基础在于规范食品企业经营管理之需求;行政基础在于弥补行政监管在食品安全领域理论上的正当性;刑事基础在于弥合刑事法律生成与实效的距离;经济基础在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督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督过失犯罪 新新过失论 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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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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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期湘 廖剑聪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70-171,101,共3页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过失 实行行为 确立安全体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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