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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余额宝对接基金的经济本质和经济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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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90-97,共8页
我国经济生活领域近期突现的余额宝等金融产品是动产用益物权的适用形式,其分别对接的货币基金系在货币之上成立的用益物权;我国学界关于用益物权客体的某些主张太过牵强,不能成立。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对接基金的... 我国经济生活领域近期突现的余额宝等金融产品是动产用益物权的适用形式,其分别对接的货币基金系在货币之上成立的用益物权;我国学界关于用益物权客体的某些主张太过牵强,不能成立。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对接基金的经济本质的正当性和经济价值的有效性,并对"余额宝冲击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金钱有关的权利都是债权"、"理财产品都是用益物权的适用类型"等学术主张进行了辨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币基金 动产 用益物权 余额宝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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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从比较法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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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科教文汇》 2009年第16期205-205,共1页
严格责任原则是起源于英美侵权法的一顼重要原则,但其适用范围已扩张至民法、社会法和经济法等法域。本文认为,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却与无过失责任原则有重要区别。严格责任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其实质... 严格责任原则是起源于英美侵权法的一顼重要原则,但其适用范围已扩张至民法、社会法和经济法等法域。本文认为,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上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却与无过失责任原则有重要区别。严格责任的本质是过错推定,其实质则是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 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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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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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军 廖新仲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1年第4期44-47,共4页
连带义务与连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文揭示了连带义务的内涵 ,并对其进行了定义。本文认为 ,连带义务具有牵连性、权利性、中介性等特点 ,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及其它法律事实 ,从外示的形式角度可将连带义务分... 连带义务与连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文揭示了连带义务的内涵 ,并对其进行了定义。本文认为 ,连带义务具有牵连性、权利性、中介性等特点 ,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及其它法律事实 ,从外示的形式角度可将连带义务分为平行型和附从型两类 ,并对研究连带义务的法律意义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类型 连带义务 法律意义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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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边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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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71-74,共4页
以违法犯罪等非法事实或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依法应当为法律所禁止,而不应受到保护;以轻微违法和一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不应受到保护;只有以合法权利、正当权益及相应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才... 以违法犯罪等非法事实或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依法应当为法律所禁止,而不应受到保护;以轻微违法和一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不应受到保护;只有以合法权利、正当权益及相应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边界 合法权利 正当权益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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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 以我国学界所谓“小偷的占有保护”之不成立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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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65-69,共5页
占有制度源于古罗马,经中世纪日耳曼法和近代资产阶级立法两个阶段的演化,渐趋成熟,经清末法律现代化运动引进我国。近年自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再度转引至我国大陆后,我国学界的占有理论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本文拟从基本法理、... 占有制度源于古罗马,经中世纪日耳曼法和近代资产阶级立法两个阶段的演化,渐趋成熟,经清末法律现代化运动引进我国。近年自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再度转引至我国大陆后,我国学界的占有理论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本文拟从基本法理、民法占有的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司法实践等视角出发,探究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法律意蕴,期以此为契机厘清我国学界有关占有理论的某些错误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占有保护 国学 小偷 近代资产阶级 法律规范 现代化运动 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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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是用益物权的一般客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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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81-85,共5页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相邻的乙学校约定:乙学校30年内不得在此校址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学校10万元补偿费作为对价。合同签定后没有办理登记。2年后乙学校迁址.并将房屋全部转卖给不知情的房地产商丙公司,丙公司即开工兴...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相邻的乙学校约定:乙学校30年内不得在此校址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学校10万元补偿费作为对价。合同签定后没有办理登记。2年后乙学校迁址.并将房屋全部转卖给不知情的房地产商丙公司,丙公司即开工兴建高层住房。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工,遭丙公司拒绝,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的约定依法构成地役权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公司 用益物权 学校迁址 客体 动产 高层建筑 合同签定 房地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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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小偷的占有保护”——兼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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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仲 王学保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64-68,共5页
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及至当下,一些学者一直认为任何占有,包括小偷对其窃款窃物的占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观点对物权法的理论... 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及至当下,一些学者一直认为任何占有,包括小偷对其窃款窃物的占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观点对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笔者认为。“任何占有都受保护”似有极左的倾向;“小偷的占有保护”值得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保护 物权法 小偷 质疑 人的权利 非法行为 司法实践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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