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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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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鸣晓
黄琦
黄晨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71-74,共4页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
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
使用权
微信账号
公司出资
原文传递
题名
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
被引量:
2
1
作者
廖鸣晓
黄琦
黄晨
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71-74,共4页
文摘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
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
使用权
微信账号
公司出资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
廖鸣晓
黄琦
黄晨
《人民司法》
2020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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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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