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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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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鸣晓 黄琦 黄晨 《人民司法》 2020年第29期71-74,共4页
【裁判要旨】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 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 使用权 微信账号 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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