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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收取职工风险金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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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弋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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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巴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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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6年第12期23-23,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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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案件简介申诉人:刘×,巴中地区某公司职工。被诉人:杨××,巴中地区某公司经理。刘×1995年12月7日到会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还向公司交纳风险金1000元。上班半月左右,该公司以刘×两个问题为由罚款1500元(一是错开发票5张,罚款1000元;二是损坏公司的抽屉及锁罚款500元)。刘×不服,主动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于1996年元月7日离开了公司。同时,还要求公司退还他所交的风险金1000元。公司不但不退,还要求刘×缴清1500元罚款。刘×1996年元月19日来巴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仲裁该公司退还他所交风险金1000元和上班一月不发给工资一案。公司方称:刘×错开发票,税务部门罚了公司的款,还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公司对刘×罚款1000元是正确的。刘×在办公室管理电话,另一女职工为了接电话,撬了办公桌抽屉上的锁,也损坏了抽屉。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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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金
劳动合同
女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两个问题
公司经理
管理电话
公司职工
罚款
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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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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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13年无班可上能按旷工除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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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弋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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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巴中地区人事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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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劳动理论与实践》
2000年第4期34-3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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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申诉人李某称:1984年被所在用工单位责令停职收款并停发了工资,此后李某多次要求上班但单位不予安排,致使李某13年无班可上,单位以旷工为由将李某除名毫无道理。被诉人辩称:李某差欠单位公款至今未全部收回事实存在,其13年未到公司上班旷工事实成立,对其除名是正确的。李某13年未回单位上班是属单位责任还是李某无故旷工?单位对其按旷工除名处理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各持一端,互不相让。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再三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先上诉到一审法院,继而上诉到二审法院,使这起争端有了最终结果。欲知此案如何了结,请您参阅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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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争议案
旷工
除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劳动工资
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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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0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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