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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宪法解释之情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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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雷德里克·绍尔
柳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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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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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9年第1期98-114+303,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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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草草看去,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似乎大相径庭。有的人主张宪法解释应当反映制宪者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ions),而有的人则认为宪法的含义与此类意图在很大程度上无甚关联;有的人坚持宪法解释应以多数决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为指导原则,而有的人则抵制任何'反多数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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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度
制宪
草草
含义
人则
宪法
意图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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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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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规定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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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雷德里克·绍尔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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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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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8年第1期156-168+27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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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约翰·奥斯丁认为,规则不同于命令[1],只有规则才能够'合适地被称为'法律的一部分。[2]罗纳德·德沃金主张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原则,并且他试图解释根据法律规则而作出的司法决定不仅在描述上是不精确的,而且在规范性上也毫无吸引力。[3]邓肯·肯尼迪认为,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标准,只有法律标准才是司法决定中在道德上更为可取的形式。[4]同德沃金一样,拉里·亚历山大与肯·克莱斯认为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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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性
法律
司法
规定
维度
原则
规则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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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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