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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婚姻登记好处多
1
作者
张仁遥
罗春华
《社会工作》
2004年第12期51-51,共1页
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说明,内地居...
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说明,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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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机关
市人民政府
集中登记
民政部
登记档案
农村居民
当事人
计划生育
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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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集中婚姻登记好处多
1
作者
张仁遥
罗春华
出处
《社会工作》
2004年第12期51-51,共1页
文摘
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说明,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便民原则。
关键词
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机关
市人民政府
集中登记
民政部
登记档案
农村居民
当事人
计划生育
专职人员
分类号
D632.9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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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婚姻登记好处多
张仁遥
罗春华
《社会工作》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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