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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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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卓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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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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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64-180,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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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基础与探究本文将从学理上审视“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命题。我们不难在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序言中见到这样的命题,同样,学者们就人权主题发表高见时,也经常运用此类命题。这一命题之所以值得审视,出于以下几个理由:首先是考虑到最近几年有关尊严的哲学研究日益复兴;①其次,由于人们对人权的分歧持续不断,因此,任何有望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这些分歧的命题都值得我们审视一番;再次,有关尊严的主张,若是作为一个基础性命题提出来的,那么它将对其他同样主张具有这一基础性地位的价值或原则(如功利原则)构成挑战;②最后(也是促使我们走上不同道路的一个原因),由于我们政治理想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受到了质疑,为了确证(或驳斥)某个基础性命题而去探究尊严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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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人权公约
人的尊严
基础性地位
哲学研究
功利原则
政治理想
命题
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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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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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群体的尊严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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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卓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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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纽约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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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3期134-149,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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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康德的内在价值尊严观和德沃金的自我决定尊严观之外,还有第三种尊严观,即尊严乃是经价值重估的高贵等级。这三种尊严观是相互补充的,共同构成了人的尊严这一复杂概念。在语用学上,我们当然可以说群体的尊严或集体的尊严,因为我们无法排除群体或集体本身拥有价值的可能性。但是,群体尊严话语有一定的危险性,即有可能把群体尊严与群体内部可能存在的等级和阶层联系在一起,从而激活近代以来在价值上予以否定的等级制,并摧毁经价值重估所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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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尊严
等级
群体尊严
个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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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nity
Rank
Group Dignity
Individual Dig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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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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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尊严、权利与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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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卓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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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纽约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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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权》
2020年第2期161-187,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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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责任概念有多重含义,它可理解为与权利相关的三种义务:一是与权利相依存的义务,我的权利与你的义务相依存,你的权利与我的义务相依存;二是与权利相对立的义务,它构成对权利的限制,包括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三是调控权利行使的义务,它对权利的行使施加道德上的制约。还有一种与权利相复合的责任观念,换言之,可以将某些权利理解成责任。这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可被称为"作为责任的权利"或"责任权"。责任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形式结构,适合分析很多以角色为基础的权利,譬如父母监护权。它还可用来分析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的那些权利,甚至可用来分析自然权利和固有权利。尊严的本义与等级、职位相关。责任权概念符合以角色为基础的尊严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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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
权利
尊严
责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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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Dignity
Responsibili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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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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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民身份与尊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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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杰里米·沃尔德伦
张卓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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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纽约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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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师大法学》
2020年第1期262-279,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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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民身份是尊严的一种类型。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世界里,公民的尊严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最佳方式。公民的尊严不仅能证成公民的权利,而且能导出公民的义务。公民的义务不仅指尊重他人的尊严,还包括服从法律的义务和积极行使公民权利的责任。公民的尊严在于其能感受到某种力量,因为只有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最终的政治结果。公民的尊严意味着对公民理性能力的敬重,国家是公民的聚合体,每个公民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尊重。公民的尊严还要求政体运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民的审查和讨论,而不能建立在蒙骗公民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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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尊严
公民身份
人的尊严
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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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34.5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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