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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连带责任的困境与解释路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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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天禾 《投资者》 2023年第3期72-88,共17页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可能产生“过错与责任不匹配”的负面效应。自“中安科”案形成的“部分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定,也缺乏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理论的支撑。域外比例责任相较... 《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可能产生“过错与责任不匹配”的负面效应。自“中安科”案形成的“部分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定,也缺乏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理论的支撑。域外比例责任相较于“部分连带责任”在风险分担上更合理。本文首先对证券服务机构侵权责任成立的情形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多数人侵权规则确定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分担。最后,通过对《证券法》第163条、新《虚假陈述规定》第13条的体系性解释,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限缩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一般过失情形下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承担按份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服务机构 部分连带责任 勤勉尽责义务 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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