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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刘艳红、钱叶六、罗猛、蒋熙辉、张开骏:关于袭警罪入罪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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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刘艳红 +3 位作者 钱叶六 罗猛 蒋熙辉 张开骏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16期34-41,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施行,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下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袭警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在理论界与实务...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施行,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下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袭警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如何准确理解袭警罪保护的法益?如何理解本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解释“暴力”“袭击”等构成要件,行为对象是否包含辅警?本罪增设后产生的上述问题,函待明确与厘清。因此,本期邀请张明楷、刘艳红、钱叶六、罗猛、蒋熙辉、张开骏六位专家学者,对袭警罪入罪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行为对象 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 张明楷 暴力袭警 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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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衡平:诽谤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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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1-135,共15页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诽谤罪 名誉保护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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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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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60-66,共7页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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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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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2期107-119,共13页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扫码付款 诈骗罪 盗窃罪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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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得失与修正模式完善——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梳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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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5期81-88,共8页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特点有,犯罪化主流,侧重刑法分则,扩大单位犯罪范围,法益保护早期化,完善刑罚和保安处分,回应社会关切。诸多方面体现了我国未来刑法修正的趋势。本次修正存在若干不足,表现为有期自由刑并罚修正存在谬误,贪污...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特点有,犯罪化主流,侧重刑法分则,扩大单位犯罪范围,法益保护早期化,完善刑罚和保安处分,回应社会关切。诸多方面体现了我国未来刑法修正的趋势。本次修正存在若干不足,表现为有期自由刑并罚修正存在谬误,贪污受贿刑罚修正合理性存疑,猥亵犯罪修正令人疑惑,收买妇女、儿童修正未必能实现预期,虐待和危险驾驶修正立法短视。刑法修正模式有待完善,包括刑法修正与法制、社会环境,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修正法条用语的规范协调,刑法修正推动力量与立法科学、理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界限,修正议题补充与审议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 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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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物品以勒索钱款的犯罪认定与处罚——从剖析非法占有目的入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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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2-56,共15页
财产犯中的取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内涵是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没有必要。凡是具有享用财物可能产生的某种效用、利益的意思,或者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以评价为利用意思。... 财产犯中的取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内涵是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没有必要。凡是具有享用财物可能产生的某种效用、利益的意思,或者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以评价为利用意思。盗窃物品以勒索钱款的场合,行为人对被盗物品具有利用意思,满足了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具有客观窃取行为与主观盗窃故意,因而成立盗窃罪。在以勒索钱款的意思盗窃单纯体现财产法益的物品时,如果真实具有返还财物的意思,成立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质一罪,以盗窃罪处罚;如果仅有勒索钱款的意思而无返还财物的意思,以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在以勒索钱款的意思盗窃车牌时,由于车牌这一对象的特殊性,勒索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符合多次盗窃或数额较大的标准,成立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以盗窃罪处罚;如果不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能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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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与展望 被引量:10
7
作者 张开骏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99-108,共10页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 规范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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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财物与聚众“打砸抢”的刑法教义学 被引量:3
8
作者 张开骏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86-97,共12页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哄抢 事后抢劫 聚众“打砸抢”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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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宽严相济、宽和为主”的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 被引量:4
9
作者 张开骏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70-74,共5页
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犯罪问题越加突显。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率不高但增长较快;以财产犯罪为主,暴力和性犯罪增多,呈多元化趋势;手段具有隐蔽性、个体性、智能性等;地域主要本地化,农村老年人犯罪突出。老年人犯罪成因的落脚点在于... 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犯罪问题越加突显。呈现出以下特点:犯罪率不高但增长较快;以财产犯罪为主,暴力和性犯罪增多,呈多元化趋势;手段具有隐蔽性、个体性、智能性等;地域主要本地化,农村老年人犯罪突出。老年人犯罪成因的落脚点在于其自身特殊性,如社会地位、角色和价值变化,经济性依存,身心健康等因素。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应贯彻"宽严相济、宽和为主"的思想,并在诉讼程序和策略、司法裁判和处遇,以及刑法规定上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老年人犯罪 老年犯罪人 宽严相济 矜老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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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开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5期33-41,共9页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 虐待他人 侮辱罪 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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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结果涵义比较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张开骏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6-51,共6页
刑法中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 刑法中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而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事实。它是形式意义的结果和实质意义的结果的统一,前者是行为作用于行为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外在能够被认识的客观事实;后者是行为作用于保护客体产生的,表现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 法益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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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赌博犯罪研究 被引量:4
12
作者 张开骏 《犯罪研究》 2010年第4期48-53,共6页
体育赌博犯罪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犯罪。犯罪组织是层级代理的"金字塔形"结构,依靠网络等科技手段较隐蔽。我国体育赌博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转型与体育改制等背景。体育赌博犯罪具有全球化、... 体育赌博犯罪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犯罪。犯罪组织是层级代理的"金字塔形"结构,依靠网络等科技手段较隐蔽。我国体育赌博犯罪具有深刻的社会转型与体育改制等背景。体育赌博犯罪具有全球化、集团化、智能化、多样化和巨额化等特征。其危害性除了败坏社会风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危害金融安全,还破坏了体育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体育竞技水平下降和冲击体育彩票事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赌博犯罪 网络赌博 赌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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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开骏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46-50,共5页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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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与构成特征 被引量:3
14
作者 张开骏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3期43-45,共3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其主体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内的,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其主体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内的,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 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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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从属性立场的进一步贯彻 被引量:2
15
作者 张开骏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 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从属性 预备共犯 参与自杀 实行过限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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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的案例展开 被引量:1
16
作者 张开骏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2期1-3,共3页
行为人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明知是他人并未放弃所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上交;按照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应认定为侵占罪。
关键词 侵占罪 盗窃罪 抽象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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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形态研究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开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1年第4期104-108,共5页
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基于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和对贩卖行为的理解,探讨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抽象危险犯。贩卖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 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基于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和对贩卖行为的理解,探讨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抽象危险犯。贩卖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行为的着手标志是行为人占有毒品的前提下进行出卖的意思表示,以此区分未遂与预备;本罪的既遂标准是毒品的实际交付。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行为是不能犯,不构成犯罪;控制下交付毒品的行为,"原装移动"可以成立既遂,"无害移动"被查获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犯罪未遂或预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贩卖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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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规范分析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开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26-31,共6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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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由“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3
19
作者 张开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5期70-76,共7页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增设虐待儿童的罪名、细分所谓的"职务虐待"罪名或者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要么疏于对其他被虐待对象的保护,要么不符合立法创制罪名的简明、概括等要求。由于虐待罪的罪名最能概括虐待行为的本质特征,宜在保留的同时将其修改为一般性的适用范围,把第260条罪状中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他人"。为了保持与该构成要件修改的协调性:应删除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适当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将基本法定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相应地加重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重新解释"情节恶劣的"要件;合理认定虐待罪与教育监管等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关系;修改后的虐待罪与其他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属于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可将第三款规定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 虐待他人 侮辱罪 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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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被引量:1
20
作者 张开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21-29,共9页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具有时空密接性的、服务于抢劫或者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抢劫行为完成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强取财物行为,以及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然都是服务于抢劫的行为。伤亡结果不限于抢劫犯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使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只要是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就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 致人重伤 死亡 原因行为 结果加重犯 限定关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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