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自然法与历史法
- 1
-
-
作者
张心璐(译)
姚远(译)
-
机构
早稻田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
出处
《民间法》
2022年第2期488-503,共16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国渊源研究”(17BFX161)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希腊智术师,进入二十世纪获得了新生,在近代成为人类的国家和法的终极根源和权威来源。自然法追求法理念的合理性。历史法学则主张所有的法都受历史的制约,存在于民族的现实生活中,是自然而然生成的。历史法着眼于法的现实性,而现实的法的本质是民族精神,民族精神又是历史法的本源。历史法学的本质特征在于,法是自发形成并被人们发现的事物。自然法和历史法是法哲学必须加以警戒的两座断崖,既不能否定法的普遍理性,也不能否定法的内容的历史性。自然法以合理性为本质,主要在理性的必然性、妥当性中追求其效力,其认为法必须从普遍理念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妥当性。历史法是在现实的民族生活中生成的法,是在现实中施行的法,其认为法都是在历史中被发现的。法既有历史性也有理念性。
-
关键词
自然法
历史法
法的效力
实定法
-
Keywords
Natural Law
Historical Law
Validity of Law
Positive Law
-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