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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 业主能起诉要求重新入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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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冨 陈一帆 《法庭内外》 2021年第10期34-35,共2页
绿木小区(化名)业主辛欣(化名)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 绿木小区(化名)业主辛欣(化名)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欣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受理 物业服务 民事诉讼 物业公司 赔礼道歉 公司项目经理 精神损失费 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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