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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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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19,共17页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法益 加重犯 拟制罪名 阻挡层法益 背后层法益 个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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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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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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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周光权、王锡锌.刘艳红、桑本谦、车浩、罗翔:刑法应如何遏制“买媳妇”行为?——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相关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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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周光权 +4 位作者 王锡锌 刘艳红 桑本谦 车浩 罗翔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11期40-46,共7页
“买媳妇”即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该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直是我国法律重点治理的对象。为双向遏制拐卖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者实施买卖同罪”“加... “买媳妇”即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该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直是我国法律重点治理的对象。为双向遏制拐卖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者实施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量刑”的立法建议。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此前,公安部决定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针对收买行为进行犯罪溯源治理。面对当前国家与社会对被拐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关切,我国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现行规定是否合理?又应如何进行调整?面对纷繁复杂的拐卖与收买现象,应如何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具体行为?此外,被拐妇女被收买后,可能会面临被拘禁、虐待、转卖等多种情况与问题,对此种综合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当如何处置?为此,本期争鸣拟结合张明楷、周光权、王锡锌、刘艳红、桑本谦、车浩、罗翔等多名专家学者观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社会伦理道德 危害后果 立法建议 张明楷 政府工作报告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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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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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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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周光权 刘艳红 林维 姜涛:刑法如何保障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关于高空拋物罪理解与适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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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周光权 +2 位作者 刘艳红 林维 姜涛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46期39-45,共7页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防范该现象带来的社会风险,保障公民“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同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徐某某涉嫌高...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防范该现象带来的社会风险,保障公民“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同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徐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首案”开庭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高空抛物 张明楷 开庭审理 江苏省溧阳市 理解与适用 周光权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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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刘艳红、钱叶六、罗猛、蒋熙辉、张开骏:关于袭警罪入罪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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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刘艳红 +3 位作者 钱叶六 罗猛 蒋熙辉 张开骏 《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16期34-41,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施行,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下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袭警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在理论界与实务...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和施行,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的规制体系下脱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袭警罪,对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和尊严、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遏制与预防此类犯罪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如何准确理解袭警罪保护的法益?如何理解本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解释“暴力”“袭击”等构成要件,行为对象是否包含辅警?本罪增设后产生的上述问题,函待明确与厘清。因此,本期邀请张明楷、刘艳红、钱叶六、罗猛、蒋熙辉、张开骏六位专家学者,对袭警罪入罪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行为对象 入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 张明楷 暴力袭警 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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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支持扩大轻罪范围,延续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等行为的轻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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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第27期39-41,共3页
近些年来,刑法将一些原来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入刑,增设了一些轻罪,似乎标志着积极刑法观逐渐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流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是否应继续扩大轻罪范围以及刑法应何种程度介入和调整社会生活,... 近些年来,刑法将一些原来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入刑,增设了一些轻罪,似乎标志着积极刑法观逐渐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流观念。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是否应继续扩大轻罪范围以及刑法应何种程度介入和调整社会生活,存在不同主张,实可谓百家争鸣。现选取张明楷教授、刘艳红教授、付立庆教授等专家学者部分文章的观点,展现当前围绕刑法立法的不同观念而展开的学术争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 侵权行为 张明楷 轻罪 刑法立法 基因编辑 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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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结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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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64-181,共18页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结果 行为犯 结果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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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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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3-99,共17页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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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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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1期38-54,共17页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不应承认明知与预见的区别,也不应将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或者确切知道。虽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刑法理论也一直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但“应当...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不应承认明知与预见的区别,也不应将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或者确切知道。虽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刑法理论也一直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规定不仅存在逻辑缺陷,而且误导下级司法机关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所以,司法解释不应继续将“应当知道”归入明知。明知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同于可能明知(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明知不属于明知;只有在可能明知的前提下,进一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才属于明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已经预见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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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被引量: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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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2-82,共11页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对象 罪刑法定原则 返还请求权 类推解释 经济价值 财产损害 债权凭证 具体分析 可能性 妥当性 目的性 财产权 被害人 财物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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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坚果果皮中主要功能性成分分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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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杨为海 +4 位作者 曾辉 邹明宏 罗炼芳 张汉周 陆超忠 《热带农业科学》 2011年第5期73-75,共3页
对6个澳洲坚果品种果皮中的粗蛋白、可溶性总糖和单宁含量进行了测定和分析。结果表明,粗蛋白、可溶性总糖和单宁含量在自选品种‘南亚2号’的果皮内均最高,分别为9.21%、3.70%和2.16%;其次为引进品种‘O.C.’,果皮内的粗蛋白、单宁含... 对6个澳洲坚果品种果皮中的粗蛋白、可溶性总糖和单宁含量进行了测定和分析。结果表明,粗蛋白、可溶性总糖和单宁含量在自选品种‘南亚2号’的果皮内均最高,分别为9.21%、3.70%和2.16%;其次为引进品种‘O.C.’,果皮内的粗蛋白、单宁含量分别为6.42%、2.00%,自选品种‘南亚3号’果皮内的可溶性总糖含量为2.74%;自选品种‘南亚1号’果皮内粗蛋白含量最低,为5.04%,引进品种‘H2’果皮内的可溶性总糖和单宁含量最低,分别为0.90%和1.06%。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洲坚果 果皮 粗蛋白 可溶性总糖 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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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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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54-63,共10页
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不得滥用本原则,而应注意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 刑事诉讼的本质与特征、刑法的机能与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不得滥用本原则,而应注意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行为 适用界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刑事诉讼法 刑法机能 被告人 事实存疑 法律存疑 立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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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引量: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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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16,共15页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正犯化 独立性 处罚范围 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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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问题研究 被引量: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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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2-13,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使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具有客观价值(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包括具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的财物;对于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入户抢劫、携带...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行为类型,使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具有客观价值(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包括具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的财物;对于入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入户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标准;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对盗窃罪的着手,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类型分别判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特殊类型的盗窃,使得罪数的认定也产生了变化;此外,盗窃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量刑规则,而不是加重的犯罪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行为对象 行为类型 特殊形态 罪数认定 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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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刑的裁量 被引量:101
16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刑 刑罚目的 量刑平衡 罪行轻重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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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被引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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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120条之一第2款以及被修正的第1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1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恐怖犯罪 帮助犯的正犯化 预备犯的既遂化 构成要件的交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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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被引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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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6-93,共8页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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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 被引量:239
19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50-166,共17页
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对立,但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加,也使得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原本缺乏类型性的现行刑法,存在许多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存在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衷刑法观的对立,但折衷刑法观的具体主张与消极刑法观并无区别。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日益增加,也使得法益受侵害的程度日益严重,原本缺乏类型性的现行刑法,存在许多处罚漏洞。我国当下需要采取积极刑法观,通过增设新罪来满足保护法益的合理要求。积极刑法观不是所谓激进刑法观,并非主张随意增设新罪,而是主张按照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增设新罪。持消极刑法观的学者所提出的近年来增设新罪的立法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增设新罪损坏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违反法益保护原则,不符合大国法治的要求等观点与理由,要么不符合客观事实,要么已经落后于时代,要么只是抽象的议论,因而缺乏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设新罪 积极刑法观 消极刑法观 折衷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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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被引量: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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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41-56,共16页
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 支柱 违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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