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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论承包主体的确定——企业主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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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嘉林
张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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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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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制以后,承包人,即承包主体是谁?我们认为,承包经营作为一种经济法律行为,其承包主体既应具有承包法规所赋予的承包权利能力,又必须同时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承包权利和承担承包义务的行为能力,能否享有和履行承包权利、义务应当成为衡量承包主体资格的标准. 承包权利和承包义务是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和国家作为所有者之间发生承包关系的具体内容之一(承包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是非承包企业所没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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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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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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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销售包干中的存在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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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嘉林
张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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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东台市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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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大众企业管理》
1991年第10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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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包干
对策
企业
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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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4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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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承包条例》中存在的几个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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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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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东台市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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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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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简称《承包条例》或“条例”)是目前调整企业承包关系的主要行政法规,是规范、完善、发展承包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实行承包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承包条例》毕竟是承包制推行之初的产物,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承包实践的不断深入,《承包条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承包条例》规定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前后互相抵触.《承包条例》第14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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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包合同
承包制
暂行条例
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经营者
承包实践
承包方
发包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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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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