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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李文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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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栩僮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0-64,共5页
在保险实务中会发生这样一些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则认为有关免责的条款自己并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诺,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无法... 在保险实务中会发生这样一些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则认为有关免责的条款自己并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诺,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本文拟解决的就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何在合同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问题。首先,明确我国立法上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在合同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对条文进行法律上的解释,什么样的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责条款 提示 明确说明 等待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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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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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栩僮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90-93,共4页
重复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理念,理由在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遵循损害填补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而人身无价,无法估算生命的保... 重复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理念,理由在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遵循损害填补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而人身无价,无法估算生命的保险价值,因此不存在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重复保险以损害填补原则为法理基础,那么符合损害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均应当可以适用重复保险,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关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采用的是比例分摊的模式,这样规定有可能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对保险人来说显得较为不利。建议采用连带责任赔偿方式,更加周全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复保险 损失补偿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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