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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货款,不能拒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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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桥虹 《纳税》 2010年第10期37-37,共1页
问:近日,我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已经将相应货物交付给买方,现由于买方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我方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可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来买方仍不按照《民... 问:近日,我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已经将相应货物交付给买方,现由于买方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我方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可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来买方仍不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我方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民事调解书》上确认的数字从买方账户中将货款执行至法院账户,我方领取的执行款是从法院账户中开出的支票.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买方要求我方开具货款发票,我方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的规定拒绝开具发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强制执行 货款 发票 人民 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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