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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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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和仁(主持人) 任进(特邀嘉宾 +3 位作者 张步洪(特邀嘉宾) 赵芳芳(特邀嘉宾 孙永生(文稿统筹) 孟澍菲(摄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S期29-33,共5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期"疑案精解"所选的是一个行政诉讼的疑难案例,特邀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专家,结合案情对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 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法 协助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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