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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遗失物的财产权结构——重新反思梁丽案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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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淞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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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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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2-5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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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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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梁丽案件中当事人的自相矛盾,源自传统民法在定位遗失物的权利结构之时,严重忽视了如下事实:即无论拾得人还是所有权人,在遗失物问题上都存在严重的有限理性。这一疏忽导致民事立法对当事人施加了大量的无谓成本,也助长了刑法界中对此类行为动辄归罪的不当倾向。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判断具有体系上的合理性,但其实际体现了如下不当预设——即国家对遗失物的控制要比个人更加稳妥和可靠,这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且会因严重违背民众的一般认知而引发不必要的非议与反感。立法应当放弃以权利性质来定位权利效力的陈旧进路,转而以把握权利归属过程为核心,明确具体当事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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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失物
有限理性
梁丽案件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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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ost Property
Bound Rationality
Li Liang's Case
Proer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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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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