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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签订合同行骗的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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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珩文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2期68-70,共3页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系A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和B旅行社天津分社的负责人。由于A旅行社不具备经营出境游的资质,以受B旅行社天津分社委托为由发布广告宣传,以两个旅行社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为旅游者提供咨询、...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系A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和B旅行社天津分社的负责人。由于A旅行社不具备经营出境游的资质,以受B旅行社天津分社委托为由发布广告宣传,以两个旅行社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旅游服务,收取旅游费用。2015年1月至7月间,杨某某向市场推出低于成本价的赴日本、韩国旅游项目,以A旅行社和B旅行社天津分社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以B旅行社天津分社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随团旅游按期归国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保证金协议》),向客户收取按期归国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用于填补公司亏损和支付已到期的保证金。2015年7月,国家旅游局要求所有的旅行社必须要把客户的按期归国保证金交到指定的监管账户,并且禁止无资质旅行社进行受委托招徕。A旅行社所在区旅游局约谈杨某某并传达这项新规三天后,杨某某逃匿至泰国,直至2017年9月22日被抓获。杨某某在逃期间,37名到期无法取回保证金的客户向B旅行社总社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B旅行社总社共计赔付人民币138万元并已执行完毕。经部分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被刑事立案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中止,至杨某某被抓获时,仍有45名被害人的保证金191万元人民币尚未归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行社 公司亏损 广告宣传 旅游费用 民事诉讼程序 国家旅游局 定性分析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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