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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播营销平台法律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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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翠赟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2期1943-1950,共8页
自2020年以来,直播带货这种新兴的营销模式成为网络消费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其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在直播带货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频繁,直播营销平台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作为消费者及广大网络用户关注的重点。本文从直播带货必不可少的依... 自2020年以来,直播带货这种新兴的营销模式成为网络消费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其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在直播带货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日益频繁,直播营销平台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作为消费者及广大网络用户关注的重点。本文从直播带货必不可少的依托即直播营销平台角度,从直播营销平台的概念、特征、运营模式展开研究,梳理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义务,提出完善直播营销平台法律义务的建议以及对直播营销平台的监管处罚建议。我国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有“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资质审核义务”、“合理停止服务义务”。针对上述四种法律义务,立法者和执法者还应在“注意义务”、“审核义务”这两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不依法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直播营销平台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处罚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带货 直播营销平台 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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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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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翠赟 《法学(汉斯)》 2024年第2期1212-1219,共8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一边享受着信息时代高速发展为我们带来的生活便利,一边也深受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困扰。数不胜数的骚扰电话、推销电话,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手段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益,同时影响社会安定。随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一边享受着信息时代高速发展为我们带来的生活便利,一边也深受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困扰。数不胜数的骚扰电话、推销电话,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手段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益,同时影响社会安定。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出台,从法律层面遏制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对于遭受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后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及赔偿标准亟待理清。本文就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认定标准展开讨论,得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赔偿标准应当以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作为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要以实际产生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为考量因素,而不是笼统地以“严重”作为依据,可考虑引入最低和最高赔偿标准,以具体方法让损害赔偿的计算客观化、统一化,最终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有效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网络侵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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