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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感情投资型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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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为青
张诣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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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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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1-11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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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回应现实需求,应在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涵摄范围之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感情投资型行贿罪,此种行贿罪认定难点在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和“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将行贿罪从确定影响职权行使的实害犯转移到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具体危险犯,但是实务和理论中经常把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相混淆,通过请托事项的不同可以区分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当行贿人具有未来意义的请托事项并超出人情往来范畴时就对贿赂犯罪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可以认定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法律推定规范,其不会超越行贿罪的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牾,但是法律推定具有逻辑的割裂性,应当依据身份条件、职权条件和金额条件推定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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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行贿罪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具体危险犯
法律推定
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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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motional investment-type bribery
may affect the exercise of power
specific potential danger offense
legal presumption
deemed to seek improper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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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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