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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超出原有范围使用“先用权”的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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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高于 《知识产权》 CSSCI 1989年第2期35-35,共1页
河北省衡水市箱包厂于198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河北省正定樟木衣箱厂在衡水市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亦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1985年5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河北省衡水市箱包厂于198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河北省正定樟木衣箱厂在衡水市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亦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1985年5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生产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该厂进行试生产后,从1986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规模超过了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衡水市箱包厂遂于1987年9月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正定樟木衣箱厂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经法院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衡水市 先用权 原有范围 河北省 生产规模 正定 箱包 实用新型专利 中国专利局 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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